1、原备课部分:5.投标供应商通过云端提供试题和作业服务,需具有安全可控的云计算解决方案,且该方案获得国家工信部或其直属单位的官方认证,提供认证证书的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现修改为5.投标供应商通过云端提供试题和作业服务。
2、原备课部分:7.为保证备课资源使用的稳定性及便捷性,投标人需具备资源公共服务类自主知识产权,投标文件中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
现删除此条要求。
3、原课后作业评价部分:1.提供作业布置功能。 “提供至少3份县(区)级或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此项应用证明材料扫描件”
现删除此要求,其他内容不变。
4、原教学评价部分:(3)为保证教学评价的效果,投标人具有“教育大数据分析”的知识产权,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证书中须能体现出“教育大数据分析”功能,同时投标人属于国家级教育大数据分析研究项目的承担单位或成员单位,提供国家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现修改为(3)为保证教学评价的效果,投标人所投产品需具有“教育大数据分析”功能。
5、原教学评价部分:★2.提供评价分析报告推送功能。
现去掉星标,修改为:2.提供评价分析报告推送功能
6、原产品认可度中:1、为保证项目资源的实用性、安全性,投标人需具有对文本及音视频的不良信息进行安全监控的技术,同时提供通过CNAS和CMA认定资质的评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在省级(含直辖市)及以上区域的实际应用案例或合作协议类的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投标人的上述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得3分,否则不得分。
现此条删除。
7、原产品认可度中:2、对于本项目建设的主要应用场景组卷,投标人需具有智能组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该技术在县(区)级或以上考试中经过实际应用验证。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不少于3份的县(区)级或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应用证明材料(加盖教育主管部门公章)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得2分,否则不得分。(满分2分)。
现修改为:1、对于本项目建设的主要应用场景组卷,投标人需提供智能组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得2分,否则不得分。(满分2分)。
8、原产品认可度中:3、对于本项目建设的主要应用场景批改,投标人需具有自动批改相关技术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该技术需在地级市或以上正式考试中实际应用验证。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不少于3份的地级市或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加盖教育主管部门公章)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得2分,否则不得分。(满分2分)。
现修改为:2、对于本项目建设的主要应用场景批改,投标人需提供自动批改相关技术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得2分,否则不得分。(满分2分)
9、原产品认可度中:4、为保证系统具有良好的作业布置效果,投标人提供的作业平台或作业系统须通过省厅级或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如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鉴定,同时提供该平台或系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证书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得2分,否则不得分。(满分2分)。
现此条删除。
10、原产品认可度中:6、根据投标供应商所投教师移动终端和学生移动终端设备的综合情况,由评委酌情评0-2分,差不得分。(满分2分)
现修改为:4、根据投标供应商所投教师移动终端和学生移动终端设备的综合性能情况横向比较,实质性高配一项的得1分,最高2分。
11、原资信部分,投标供应商资质中:投标人及所投教师移动终端、学生移动终端厂家同时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有效的: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③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④IT 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证书的得满分4分,每缺少一个证书扣2分,扣完为止。注:①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查询截图。②必须投标人和所投教师移动终端、学生移动终端厂家同时具有某个证书才可得分,仅投标人或所投教师移动终端、学生移动终端厂家具有不得分。
现修改为: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③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④IT 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项得1分,满分4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查询截图。
12、原投标供应商业绩中:(合同或项目名称中须包含“智慧课堂”字样)的描述,和对业绩区域性限制的要求。
现修改为:投标人应具备与本项目相类似的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经验,提供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政府统一采购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1)每提供一份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且合同金额在800万(含)以上的得4分,最高4分,否则不得分;(2)每提供一份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且合同金额在400万(含)以上的得2分,最高4分,否则不得分;(3)每提供一份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且合同金额在200万(含)以上的得1分,最高2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10分,同一业绩不累加。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业绩合同、主要产品清单和验收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以上业绩为已服务完毕业绩,《投标业绩承诺函》中备注服务完毕状态。
13、原演示功能,学生行为管控中:与学生行为管控无关的演示内容。
现删除学生行为管控中“支持英语作文智能批改、支持数学速算功能、支持安全管控系统功能、支持智慧课堂教学应用数据分析功能、支持英语自主学习功能”五项内容。
改为特色功能演示项:经评委认可的、有特色、符合学校实际教学需要的额外功能。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应度高,利于项目实施的得5分;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度较高,能较好的保障项目实施的得3-4分;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项目实际需要适应度一般,基本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得1-2分,差或没有不得分。
14、原技术方案部分:审查方案的可行性及合理性,是否有过智慧课堂的成功案例(提供至少5份县区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方案成效证明),是否符合智慧课堂教学实际和教学需求;操作是否简便,维护、管理是否方便,资源是否丰富,软件是否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改进或升级(研发能力)。由评委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方案进行评分,方案优秀的得3 分,方案一般的得1.5分,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现取消对技术方案成效证明材料的要求,修改为:审查方案的可行性及合理性,是否有过智慧课堂的成功案例,是否符合智慧课堂教学实际和教学需求;操作是否简便,维护、管理是否方便,资源是否丰富,软件是否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改进或升级(研发能力)。由评委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方案进行评分,方案优秀的得3 分,方案一般的得1.5分,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15、原项目组织实施和本地化服务保障中:1、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本项目实施负责人具有 PMP 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且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县区级及以上智慧课堂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投标供应商近 3 个月(任意 1 个月)为上述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并提供项目经理对应项目的合同、验收报告。完全提供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现修改为:1、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本项目实施负责人具有 PMP 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且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县区级及以上智慧课堂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投标供应商近 3 个月(任意 1 个月)为上述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完全提供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16、其他要求不变。
濉溪县教育局
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