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其他交易项目进场流程,进一步提高交易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交易活动规范有序开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其他交易项目”为未列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项目。
第三条 其他交易项目应遵循自愿申请、统一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按照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四条 其他交易项目申请进场交易前,项目主体须明确项目的具体监管单位,并征得监管单位同意。监管单位应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上级单位或本单位内控制度规定的相关机构。
第五条 项目主体、监管单位、中介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义务,确保项目交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实施。各方职责如下:
1.项目主体是其他交易活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项目交易计划、交易方式、编制交易文件等,及时处理交易活动中出现的质疑事项。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办理交易事宜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2. 监管单位负责对其他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处理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投诉或异常情况。
3.中介代理机构应在项目主体委托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4.交易中心负责为进场的其他交易项目提供信息发布、开评标场所、专家抽取、见证等服务。
第六条 项目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在应提供以下进场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1.其他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申请表(附件1)
2.其他交易项目监管意见函(附件2)
3.资金证明(附件3)
4.中介机构委托代理协议书
5.交易文件(交易文件预公示时提供)
6.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登记表(工程类项目)
7.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评估等相关资料。
对于进场资料不完备、监管单位不明确以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其他交易项目,交易中心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理由和补正程序。
第七条 项目主体或中介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参照我市现行的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类、国有产权类示范文本编制交易文件。对交易文件文本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其他交易项目交易信息在交易中心网站“其他交易”板块发布。
1.交易流程:采购意向公开—交易文件预公示—计划受理—项目登记—交易公告—开评标—结果公告—合同公告。(采购类);
项目登记受理—交易公告—网上竞价—成交结果确认—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价款缴纳—合同公告。(产权类)
2.信息发布内容:采购意向公开信息、交易文件预公示、交易公告、答疑/更正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等。
第九条 其他交易项目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少于30日。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第十条 其他交易项目参照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项目开展交易文件预公示。
第十一条 项目主体是相关交易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需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信息发布前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后方可提交。
第十二条 其他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应当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取得法定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场交易:
1.应当依法审批、核准、备案、评估而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
2.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不明的;
3.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
4.提供资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相关情形。
第十三条 其他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应当中止:
1.交易期间发现项目权属存在争议、未依法确定权属的;
2.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4.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原因消除后,交易中心应当及时恢复交易活动;不再符合交易条件的,应当终止交易。
第十四条 其他交易项目在进场交易活动中出现质疑、投诉或异常情况,项目主体、中介代理机构、监管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交易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交易中心应函告监督单位。
第十五条 因信息发布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未及时处理交易活动中出现质疑、投诉或异常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交易中心暂停对相关交易主体、中介代理机构提供其他交易类项目进场交易服务,直至不良影响消除或问题处理完毕。
第十六条 其他交易项目主体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交易资料的完整和安全。包含:项目申请资料、交易文件及其澄清或更正、交易公告、答疑、质疑和投诉处理等文件资料;专家抽取、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过程及评审报告等评审文件资料;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及其补充、更正、中止或终止)、履约验收等文件资料;开、评标相关音视频资料;其他与交易项目、交易过程及交易项目完成情况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561-3199613 3198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