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积极稳妥推进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皖财购﹝2023﹞112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淮北市(包括市本级以及所辖县区)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限额及标准。
(一)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执行: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皖财购﹝2023﹞1127号)规定和安徽省财政厅要求执行。
三、鼓励市、县(区)、开发区属国有企业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服务采购等未纳入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四、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监察机关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目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调整的,本目录涉及的类别和内容自动调整。
六、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5月29日印发的《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淮公管〔2020〕27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自2024年3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